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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理委員會住戶公約

  1. 為維護本社區設備與景觀之完美,確保公共安全,促進生活環境品質與敦親睦鄰,特共同簽訂本公約。
  2. 凡本社區住戶均應遵守本公約之規定與本社區所有管理章則及辦法,及住戶代表大會,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3. 本社區內,不得經營工廠、舞廳、酒家、啤酒屋、指壓按摩、賓館旅社、觀光理髮廳、MTV、KTV視聽中心、賭場、電玩店、神壇、瓦斯煤氣行或其他影響鄰居生活安寧與善良風氣之特種營業,否則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得逕予制止或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1) 本社區嚴禁宗教團體作為活動之場所(如基督教堂活動、佛教之佛堂法會、道教之神壇)。
    (2)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含起造人)如違反住戶管理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時,無異議接受管理委員會依法(依規約)處理,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3)區分所有權人(含起造人)對權利之行使如涉及社區公共利益發生爭議時悉依住戶大會決議處理,如無法達成或協調時則依法解決。
    (4)三樓辦公室部分,建設公司應另涉出入口不得與集合住戶使用同一出入口。
    (5)本社區不得作為集會場所不得經營當鋪、葬儀社、餐飲業。
    (6)建設公司在買賣辦公司需告知買方住戶公約內容。
  4. 居住於本社區之住戶,應依政府之規定申報戶籍或臨時戶口,並知會管理委員會或管理服務中心。
  5. 不得將房屋出租予從事不正當行業者,以保持本社區之純雅。
  6. 本社區四周之外牆,不得油漆張貼招牌廣告、租售標示或懸掛圖文,亦不得裝設金屬窗架,如需裝設鐵窗時須依社區統一型式裝設,也不得將陽台推出擴展空間,盆栽植物不得突出陽台外牆,以免因澆水淋濕行人或墬落發生意外傷害。
  7. 店舖之市招,不得妨害本社區之整體美觀及行人安全,並須按照建設公司有關廣告招牌之懸掛規定。
  8. 本社區禁止加蓋任何形式之違章建築,室內裝潢整修,不得改變建築結構及外觀,並須遵守本社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
  9. 不得以任何方式佔用公共區域或設施,以維公眾權益。
  10. 公共場所不得放置物品或晾曬衣物,停放汽機車。
  11. 不得在公共場所燃燒冥紙、拜神祭組或燃放爆竹。
  12. 發現竊盜潛入社區內,應即刻通知管理服務中心報警,並協助做緊急處理,以發揮守望相助精神。
  13. 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本社區,不得儲存散發臭氣及有毒性之物品。
  14. 保持寧靜,不大聲叫囂、爭吵、戲耍、電視音響等之音量需控制,清晨及深夜不宜彈琴或演奏各種樂器。
  15. 約束年幼子女不在電梯間、中庭、公共設施等處騎車、溜滑板、追逐嬉戲、任意塗鴨、攀折花木。
  16. 不隨意吐痰、檳榔汁、便溺或拋棄果皮煙蒂、紙屑。
  17. 不得燃燒散發濃煙與臭味之燃料。
  18. 不得招小販於社區內,以防雜亂。
  19. 搬運物品傢俱進出本社區時,應謹慎切勿撞損牆壁、電梯、門扉、天花板、燈飾及其他公用設施,如有損壞需迅速修復或照價賠償。
  20. 使用電梯不得超載或攜帶不潔發散異味物品。
  21. 垃圾應以塑膠袋密封,並於指定時間放於指定地點。
  22. 不得飼養家禽動物,如必須飼養寵物,其體重以不超過三十磅為限,且禁止繫留室外作為看守門戶之用或任其自由活動隨地便溺。并不得佔用公共區域。
  23. 移動桌椅或重量較大物品,不得拖拉,以免震動聲響影響上下層鄰居之安寧。
  24. 正面陽台禁曬衣物及堆置雜務以重觀瞻。
  25. 不得擅行超負荷用電,否則如因而損壞變壓器或發生安全事故,須負完全責任。
  26. 本社區天台設有公用電視天線,不得自行另架其他天線,以免造成凌亂現象如有另架其他天線之必要,應報請管理委員會統籌辦理。
  27. 各住戶應於每月十日前繳清管理費,如有拖欠,經兩週催告仍未繳者,即由管委會出具停止該住戶用水電,並禁止使用公共設施及至繳清為止,並得訴請法院強制執行。
  28. 應依經費收繳辦法按時繳納管理費及管理委員會議決應分攤之費用,如房屋出售或租售,新住戶遷入前必須先行繳清管理費與應分攤之費用,否則停供水電及停止各項管理服務項目,並管制大門之出入。
  29. 住戶不得私派管理人員工作,如有必要可向管理委員會洽商協助。
  30. 立約人同意凡有違反本公約情事時,除接受管理服務人員之隨時勸導迅速改善外,如逾期不改善者,依情節之不同以及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接受下列相對之處置。
    (1)違反本公約者,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公佈之。
    (2)停止一切服務。
    (3)停止水電供應。
    (4)進出門禁管制。
    (5)加收滯納金,依經費管理辦法實施之。
    (6)以存証信函催繳之。
    (7)報請政府機關依法處理。
  31. 凡住戶應負擔或應分攤之各項管理費用,未按時繳納者,依逾期時間每日加計滯納金3%。
  32. 機械停車位再正常使用狀況下發生故障時,其軟、硬體設施均由公共管理費負擔,人為之損壞、故障均由當事人付費維修。
  33. 為節省公費,各層樓梯間轉角燈光停用及地下室不必使用的公共照明,請隨手關閉。
  34. 不得擅自啟動公共發電機,中央控制冷氣機,或附屬電動設備。
  35. 非管理中心認可及電力公司安全檢查通過者,不得擅自加裝電線、電管。
  36. 本大樓各項公共設備,如已使用超過規定年限或因安全因素需要汰舊換新時,經管委會決定後公開招標費用由住戶共同平均分攤。
  37. 因為不遵守公約規定而破壞公共設備者,得由管理委員會決議發包修繕或換新,其費用應由該住戶個別負擔。
  38. 本公約對產權所有權人、承租人、借用人、繼承人具有同等約束力。